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意见》提出六方面24条政策措施。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要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二要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三要拓宽吸引外资渠道。四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五要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一要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三要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一要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二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三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四要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一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场景应用便利度。二要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三要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四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要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二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三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 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一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二要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三要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四要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