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实现“稳外贸”的目标,除了改革传统外贸领域的深化和加速开放之外,“大力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是落实对外贸易“稳中有进”目标必不可少的选项。在中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新动能和新亮点,成为促进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动力,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成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渠道。 作为新生事物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向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相关服务的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通关、物流、金融”等具有共性的交易流程外包服务, 提升通关效率和交运时限,标准化、信息化的操作模式提升了企业运行效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外贸流程服务,突破了外贸的地域性,扩大了外贸参与群体。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贸易的成本,形成了事实性的“单一窗口”,提升了监管效率,有力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全面激活中小企业的融资系统,有助于交易数据的积累和信用体系的构建。自2013年起,国务院多次发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在经历了“承认地位——鼓励发展——明确法律地位”的过程中,多部门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初步形成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在深入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过程中,还需要解决许多制度性建设问题,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深化提供更多可预期、符合平台发展需求的新管理思路和方法。 首先,科学定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企业属性。不少出台支持性政策的地方政府都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为中小型生产企业进出口提供服务的外贸企业”。实际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第三方独立的运营平台。过于狭窄的属性定位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应当强化对这一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监管,摆脱传统的对外贸企业的监管思路。目前,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进出口数据全部统计到该平台企业的注册地,导致借助该平台中小贸易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统计当地的进出口数据,造成各地进出口数据存在偏差,不利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监管和平台企业数量增加与行业规模扩大。而调整对平台的监管后,可以将借助平台出口的企业名下进出口数据还原给货源法人所在地政府,解决现行以申报主体所在地的统计口径与之存在的矛盾。 其次,主动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更明晰的法律界定。从深圳“一达通”建立起算,外贸综合服务行业目前在服务内容、流程上已经较为成熟。因此,立法要把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与为外贸企业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加以区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对外贸易各类数据收集整合的平台,是实现对外贸易数据全面共享的平台,政府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监管更多是对其作为第三方平台运行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监管,让普惠贸易和数据整合与公开成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平台的中小外贸企业对数据和客户流失的疑虑。 最后,要用立法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服务既涵盖对外贸易环节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存在退税、贸易融资的自营关系。因此,立法明确区分在不同法律关系项下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降低运营风险和减少纠纷意义重大。此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从事贸易融资与远期锁汇服务等是否符合当前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管理规范等可能引发的更多法律冲突和矛盾纠纷,反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和壮大的最大阻力。 实现“稳外贸”目标,要求政府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深入研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新业态发展的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理念、监管程序和监管措施,以适应和鼓励对外贸易新业态的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提供标准化基础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更多的衍生服务和特色服务提高平台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对外贸易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上同步推进,引领外贸竞争力转型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