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 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意味着中国促开放内在机制实现了重大转变。流动型开放好比溪流,受势牵引、顺势而为,政策引导至何处,开放之“水”流向何处;而制度型开放则好比壮阔汪洋,汪洋之内,开放之“水”可自由流淌、恣肆激荡,开放的自由度及层次均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对外开放可谓迈出了重大一步。 推动这一转变,中国有充足理由。 于内而言,过去40年间,中国扩大开放着力点主要是通过减让关税和实施多种优惠措施促进商品和资本自由流动,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商品、资本等要素已基本实现自由流动。 于外而言,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处在深刻变革与重塑过程中,主要经济体经贸摩擦加剧,中国经济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 上述两方面形势的变化都要求中国进一步提升开放层次,而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正是提升开放层次的关键一步。这一转型与中国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目标是一致的。实现这一转变是中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重视合作伙伴利益诉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增强全球投资者对中国的信心。 推动这一转变,中国有实践基础。 中国探索制度型开放的相关实践早已展开。当前中国已全面实施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无论国企还是民企,无论内资还是外资,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它们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面对全国“一张清单”,市场主体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正紧锣密鼓地推出,表明中国在加速向制度性开放看齐。与2015年版本相比,草案更多地强调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除了保护知识产权,草案还特别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等政策内容,这些政策有利于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实际上,过去一段时间,中国在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上进行了不间断的探索和尝试,通过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建设,不断扩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等,围绕制度创新这一核心任务,在商事登记、放宽市场准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贸易监管、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领域进行了系统性制度改革和试验。 实现这一转变,中国有路径可循。 向制度型开放转变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了开放的深水区。涉深水前行,阻力之大可想而知。未来,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可以坚持清理与改革双轨并行。 一方面,中国应加快清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相符的部分,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在审批准入、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从国际层面看,中国更主动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风物长宜放眼量。中国在对外开放领域的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以及中国扩大对外开放背后蕴藏的巨大红利,值得世界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