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明确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改革事项
  • 发布时间:2016-11-11 11:24:26 来源:国际商报网
  • 本报讯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通知指出,2015年4月,广东、天津、福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对于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二是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方面,通知指出,主要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