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9月29日从海关总署了解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据悉,新《条例》出台后,海关总署抓紧制定配套制度,推进修订《实施办法》,促进新《条例》落地生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充分听取和吸收了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经过立法复核等立法程序,目前已由海关总署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新《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提高了新《条例》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海关稽查执法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保障被稽查人合法权益,提升海关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工作制度等多层级制度体系,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公平原则,更好地体现“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以及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 《实施办法》重点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 二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在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签章手续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