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推进电子提单实践与法规构建
  • 发布时间:2016-8-8 17:19:43 来源:国际商报网
  • 中国已是数一数二的国际贸易大国。贸易大国的关注点自然少不了可以增加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的工具,而提单就是这样的工具之一。

    众所周知,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的,但其最大价值不在运输中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充当了两种重要的工具:一方面作为交付工具,加快商品流动;另一方面作为融资工具,为国际货物流动注入资金。

    遗憾的是,随着时代发展,提单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流转速度慢、容易被伪造而引发欺诈等。由于“无单放货”等纠纷频现,买卖双方被迫减少对提单的依赖,以提单作为融资担保的机会也相应减少。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被削弱,在国际贸易中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

    电子提单是以克服纸质提单缺点的创新方式出现的。如果电子提单能够承担传统提单的全部功能,而又去其不足,将对国际贸易形成更有力的支撑。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对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非常有益。

    当前,中国外贸发展遭遇了诸多困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至为突出。外贸政策应时而动的重点,就包括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提单是国际贸易融资中最简单实用的担保品,对改善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资金流作用不可小视。电子提单作为提单的升级版,如果使用得当更可对贸易企业融资大有助益。

    我国电子提单应用有限

    近年来,我国商业实践中对电子提单的应用并不算多。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没有本土的电子提单服务商,商业中使用的是两家外国商业机构的电子提单,即BOLERO和ESS提单。这两家机构在华已有数十家签约用户,包括中远等船公司、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五矿、宝钢等十数家贸易公司,但这些签约公司多是偶尔签发和使用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数量与纸质提单相比难望其项背。

    国际上第一次电子提单的实践,是美国大通银行和国际油轮船东协会在1985年施行的SeaDocs电子提单。BOLERO从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在我国进行系列推广活动。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其他众多创新相比,电子提单起步相当早,各方重视程度也够,且吸引了不少资金,但效果却非常有限,其根本原因何在?

    电子提单之所以未能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广泛应用,最主要的原因应属当前使用的电子提单可转让性不足。

    BOLERO和ESS电子提单都是在合同基础上运行的“封闭系统”的电子提单,电子提单只能在BOLERO和ESS的签约用户之间转让。现在BOLERO的全球签约用户只有1000多家,ESS只有3000多家,电子提单只能在这些公司之间转让,这使其无法适用于需要频繁转让电子提单的贸易。有调查表明,当前中国加入BOLERO和ESS的贸易商全部是干散货贸易商。而干散货贸易区别于油货或集装箱货的一大特点就是干散货提单往往转让次数少,是“短链条”交易,对提单的可转让性要求不高。“可转让”是提单的核心价值所在。可转让性不足,充当交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的能力就有限。因而转让性受限的“电子提单”并不符合大部分进出口企业的需求,无法全面替代提单,而只能作为提单的一种补充。

    区块链技术助力电子提单发展

    要使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相同的功能,必须完善其可转让性。但这恰恰是当前电子提单最难做到的。BOLERO和ESS都是所谓“登记制”的电子提单,即需要由一个登记处来登记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注销情况。电子提单要取得可转让性,就需要这个登记处具备足够的权威性。由于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单据,需要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流转,因而登记处的权威性还必须是国际范围承认的。

    那么,谁来提供全球信用?而且,即使发展出一个全球信用中心,又该如何监管?

    在“登记制”外,还设想过一种“权利凭证式”的电子提单模式,即采用技术手段使电子信息具有单一性,从而使每份电子提单具有“唯一性”,这样电子提单本身就可以证明权利,而不需要一个登记处来证明权利。这种设计更接近纸质提单的运作,但因为缺乏使电子信息具有单一性的技术,一直未能得到真正实施。不过,现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这种设想重具吸引力。

    作为一种以非中心化、无需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区块链技术可以为通过网络进行价值转移提供技术支撑。其最广为人知的应用是数字货币(比特币),而电子提单可能是区块链能够找到的最佳应用场景之一。

    与数字货币一样,作为有价证券的电子提单也是一种价值转移工具,也需要一个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转移方式。以往的电子提单实践受困于电子提单本身的单一性无法获得技术保证,登记处提供的保证无法获得全球信用。区块链技术用数学算法保证电子提单的单一性,可以提供电子提单当前最希望得到的跨国交易中的信用来源,从而使电子提单可以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自由流转,真正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电子提单对这种技术的需求度甚至超过了数字货币。在货币跨境转让领域,已经有SWIFT等通道,可以实现银行对银行之间的电子转账。电子提单不仅需要在银行之间,还需要在贸易商尤其是大量中小贸易商之间流转,而且许多商人之间只会发生一次交易,这使像SWIFT那样基于交易方之间合同安排的电子转移难度和成本倍增。

    与数字货币不同,电子提单并不需要克服“抗审查性”的困难。数字货币因为可能用于非法交易的支付,因而触发法律和监管的问题。而提单与真实交易直接挂钩,每一张提单下都有一份对应的真实存在的货物。货物流动的合法性不需要在提单转让这个环节监管,而是在真实货物的买卖和运输环节监管。电子提单在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自由流动基本不会引发道德或法律风险。

    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还处于发展初期,将这项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还处于尝试阶段。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FIATA)、以色列的初创公司Wave等在研发将区块链用于电子提单,英国政府也在调研将区块链技术对“物权凭证”的可能应用。

    中国应积极参与电子提单设计与应用

    电子提单的发展不外乎两个方向:或是在“登记制”下,由一个或数个登记处取得足够的权威性,在一个全新的全球贸易信用中心支持下展开,或是在“权利凭证”下,由技术保障信息的单一性并进而在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非中心化的模式下展开。

    不管是哪种发展方向,电子提单在未来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都将超过提单本身。作为提单的电子对等物,电子提单不仅能实现提单的功能,而且因其运行模式与提单不同,还会导致许多改变,例如形成国际贸易的信用中心、信息中心、纠纷解决中心等,甚至会根本性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美国、韩国等已经制定电子提单的法律规范。韩国建立了政府主管的电子提单登记处,其国内电子提单的使用达到90%。欧盟和以色列等已经在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相比而言,在我国,不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业界,几乎没有对促进电子提单的研发和使用采取任何积极主动的措施。

    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中国理应对电子提单的发展给予更有力关注。当前迫切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推动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二是加紧电子提单立法。而进行这两方面的工作前,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回答:是发展“登记制”还是“权利凭证”式的电子提单?是由政府主导,如建立政府主管的登记处或政府控制的区块链应用协议,还是由市场主导,如鼓励商业组织建立登记处或自由协商区块链应用协议?在立法方面,是如韩国那样制定单行的电子提单法,还是将电子提单与其他有价证券如电子票据、电子仓单等放在一起立法,或者直接参加国际法律规则,如直接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直接转化为国内法?

    林林总总,时不我待。我们应赶紧行动起来,今天的技术、商业和国际立法发展一日千里。中国以往很少参加国际贸易规则的设计,多为被动适用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国际商务规则的全面变革提供了机会,中国只有积极行动,才能抓住这个机会,参与乃至主导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