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8类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 发布时间:2013-8-1 16:24:06 来源:福州日报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旨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据了解,8类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对其尚未摊销的余额,按资产损失规定处理,就其余额的150%在税前扣除。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