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巴西联邦收入办公室颁布有关海关清关的第1356号文件,对于2006年颁布的第68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删除了进口方须提供提单原件清关提货的条款。1356号文使得巴西进口商可以在不出示提单原件的前提下将货物清关并提走,提供提单原件已非提货的必要条件。此新政会对包括中国厂商在内的出口商货权控制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新政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我司建议各相关出口企业做好相应的风险跟踪和防范工作:
一、进口商可能不需要正本海运提单即可提货,原以付款交单(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项下物权不再有保障,请注意散失货款控制的风险,原DP项下结算方式实质演变为OA赊销结算方式,出口收汇商业风险由原来相对单一的拒收风险扩展到拒收、拖欠和破产等全面的商业风险;
二、出货前与进口商做好充分沟通,明确约定相互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对于已经签订的以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建议与进口商重新协商支付方式。
三、巴西买家项下以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出运,建议尽量以OA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散失货权及买家拖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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