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对进口中国客车和轻卡轮胎的相关措施案(DS399)发布裁决报告,裁决结果具体如下: 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自中国的进口是否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4条项下的快速增长,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110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进口增幅快速增长的评估是恰当的;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快速增长是否是造成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诉机构(1)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16段的认定,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市场竞争条件的评估无误;(2)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61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涉案进口的上行增长趋势与损害趋势之间关联关系的构建支持了其作出的自中国的涉案进口是美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3)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378段的认定,认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恰当地将损害归因于其他因素;(4)认为专家组在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自中国进口的快速增长是导致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认定中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5)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379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中国涉案进口是造成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认定是恰当的。上诉机构表示,由于并未发现美国违反了其在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因此也没有必要对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
该案于2009年9月14日由中方提出,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土耳其和越南以第三方参与该案,涉及的争议协定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6条、第16.1条、16.3条和第16.4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2条和第19条。2010年12月13日,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