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行有关政策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并提出六项具体措施,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对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我国品牌竞争力、实现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以邮寄、快件等形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需求。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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