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收汇资料
  • 发布时间:2013-8-28 15:26:01 来源:石狮日报
  • 各出口企业得注意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据介绍,为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要求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重点监管企业(指存在公告列举的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据了解,非重点管理企业(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未能按期收汇的(除公告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可视同收汇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若所附送“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此外,国外客户付汇异常暂办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按暂不退(免)税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暂扣用已审核通过的等额应退税款,如存在暂扣退税款差额不足的,应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