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21种情形出口免税 未及时申报将不能免税
  • 发布时间:2013-3-6 10:15:23 来源:海峡都市报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与出口退(免)税有关的文件。近日,福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对文件进行了解读,指出3类21种情形享受出口免税。 
        第一类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共3种情形,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内、不同特殊区域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第二类是由征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共3种情形,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第三类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共15种情形,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等。 
        同时,上述3类21种情形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福州市国税局人士提醒,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除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情形中的“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等4种情形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